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疔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市区用人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劳务派遣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三、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3年度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月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月执行。
四、申报口径
(一)企业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2022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其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2022年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折算为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5.在镇江市区同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仅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无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其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报数据,月缴费基数为年工资总额除以12四舍五入到元,并于3月起执行)。
6.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镇江市区参加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省属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后,无需向镇江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7.省属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及在镇江市区仅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含养老已退休医保未退休职工、养老未退休医保已退休人员),用人单位需为其申报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职人员以职工2022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除以12作为月申报依据,参加补充保险(公务员、劳模)的退休人员按其2022年12月份发放的养老金作为申报基数,12月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养老金作为基数,退休人员医保基数上限为24042元/月,没有参加补充保险(公务员、劳模)退休人员无需进行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口径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申报2023年度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2023年度养老保险本次暂不申报,具体申报事项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2.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在职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加补充保险(公务员、劳模)的退休人员还需同步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2022年12月省养老保险系统发放待遇作为其2023年的医保月申报基数,退休人员医保基数上限为24042元/月,没有参加补充保险(公务员、劳模)的退休人员无需进行申报。
3.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发放的绩效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只包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省级驻镇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口径同上,不得随意扩大。
(三)特殊医疗统筹人员基数标准
特殊医疗统筹人员无需申报,1-6级伤残军人、离休及离休遗属按7216元/月作为医保基数。
(四)特别说明
1.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采用的是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医疗、生育保险申报对象为在职人员和参加补充保险(公务员、劳模)的退休人员,采用的是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请需申报的用人单位按要求申报,若确需对本年度申报前已缴费月份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进行调整,请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全市所有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从1月起按照4494元/月执行。
五、申报材料
1.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4)。
2.医疗、生育保险申报材料:
《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5)、《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6)。
六、申报方式
1.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方式:已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用人单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报;未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用人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2.医疗、生育保险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仅可申报在职职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https://ybj.jszwfw.gov.cn/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
选择单位登录-网上经办-缴费申报与变更(此为单个调整模块)/批量缴费申报(此为批量调整模块)
线下申报(可申报在职职工和参加补充保险的退休人员):单位可携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至各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报。
七、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1.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网上申报网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0511-85340085。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区京口路18号,0511-89981180。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0511-81988353。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新区广场西路159号,0511-80896076。
市社保中心新区办事处:新区赵声路39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0511-83378920。
市社保中心机保科:运河路100号三楼327、329房间,0511-85342989、85340097,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的申报工作。
镇江市人社服务热线:12333
2.医疗、生育保险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网上申报网址: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s://ybj.jszwfw.gov.cn/hsa-local/web/hallEnter/#/Index)
医保综合服务大厅:镇江市润州区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88809360;
医保中心京口办事处:镇江市京口区谷阳路217-2号(京口区卫健委一楼西侧),88892360;
医保中心润州办事处: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245号(镇江市七里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内),88835360;
医保中心丹徒办事处:镇江市丹徒新城谷阳大道286号(原丹徒区粮食局一楼西侧),88830360;
医保中心新区办事处:镇江市大港新区兴港西路2号(一院新区分院内),88839360。
镇江市医保服务热线12393
附件: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流程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流程
3.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
4.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5.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
6.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附件3、4表格可至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
附件5、6表格可至镇江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下载。
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
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流程
1.单位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
2.选择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点击“申报”按钮,进入申报页面。
3.进入操作界面后,点击“模板下载”,下载单位人员花名册,填入年度工资总额(保留至元)。填写完成后,点击“选择文件”按钮,上传单位人员花名册模板。点击右侧“材料上传”按钮,按要求依次上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经职工确认(确认方式:职工签字、向本单位职工公布等),《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须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花名册模板和附件材料上传成功后点击“确认提交”即可,模板的处理结果会在成功列表中显示。如果上传的数据填写有误,可以重新填写并上传,系统自动覆盖上一次上传的数据。注意:花名册模板中填写的数据必须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中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