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仍然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2021-11-26 17:32:45

【案情概要】赵某是开发区某机械公司操作工,2014年5月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轧伤致中指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之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任何请假手续,公司于去年10月起多次发函通知赵某到单位上班或提交就诊医疗记录办理请假手续,但赵某认为自己是工伤,无须请假,故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一直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公司以赵某旷工多日,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为由,于2015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除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相关补偿合计11.5万。市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即使在工伤休假期间也应该遵守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赵某是知晓公司关于考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本应自觉遵守,而其不但未及时主动履行请假手续,还在休息5个月后,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其回公司上班或凭就诊记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下,既不回公司上班,也不履行请假手续,其过错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不当。最终市仲裁委做出裁决,公司支付赵某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对赵某要求单位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

【仲裁提示】劳动者因工负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享有工伤待遇,包括因工伤治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对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即不超过一年的,应当凭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会确认,因此劳动者出了工伤并不等于可以无理由的、长时间的不到单位上班,也不履行相关的请销假手续,否则在诉讼中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方面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管理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