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特困行业缓缴社保费政策解答
2022-06-02 16:16:06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江苏省人社厅、省税务局出台《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缓缴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二、缓缴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已缴纳的可按规定相应顺延。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档次标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申请流程

参保单位填写《江苏省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参保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申请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四、资格认定

人社部门以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结束补缴

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企业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提前结束缓缴,并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六、权益保障

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权益记录和享受社保待遇。

缓缴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影响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影响职工流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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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