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镇江市区社保基数申报工作现已开始
2023-01-19 18:29:00

近日,市社保中心发布通告,明确我市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于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进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月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月执行。现通告如下:

 

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劳务派遣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申报口径

(一)企业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2022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其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2022年新增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折算为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在镇江市区同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仅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无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5.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镇江市区参加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省属用人单位,向省社保中心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后,无需向镇江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申报2023年度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2023年度养老保险本次暂不申报,具体申报事项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2.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发放的绩效项目。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只包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申报方式

(1)已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用人单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申报;

(2)未开通“网上经办账户”的用人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下申报。

镇江市人社咨询服务热线:12333

特别说明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采用的是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社保中心)